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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9日

2022-11-24 16:10:37    来源:郑州教育信息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报北京11月23日讯(记者 林焕新)为提高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法治化水平,推进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校外培训治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教育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今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是线下培训有固定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是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是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征求意见稿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是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二是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三是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三条。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9日。

作者:记者 林焕新

《中国教育报》2022年11月24日第3版 版名:新闻·要闻

关键词: 征求意见稿 行政处罚 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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